上一篇我们讲了投资额。 按照目前 CPI-U 粗算,2027 年 1 月 1 日后,TEA 和基建项目的 EB-5 投资额从 80 万美元上调到 90 万美元,是一个比较合理的估算。 但投资额只是第一层问题。 这次文件仍然是拟议规则,还不是最终规则。但它已经把美国国土安全部准备怎么理解“两年投资期”,讲得比以前更清楚。 这份拟议规则里,还有一个对投资人影响更直接的点:新法后的 EB-5 投资,究竟要维持多久? 很多人听到“两年投资期”,第一反应是:钱投进去满两年,是不是就可以退? 这个理解太简单了。 拟议规则给出的方向是:新法后确实不再按旧法那样,机械要求投资一直维持到条件绿卡两年期结束;但“两年”也不是随便找一个日期开始算,更不是钱在项目里待够两年就一定可以退出。 旧法和新法,差别在哪里旧法下,EB-5 投资人的资金一般要维持到条件绿卡两年期结束。 这对中国大陆投资人影响很大。 因为排期长,很多人 I-526 批准后还要等签证名额,等拿到条件绿卡已经是很多年以后。资金为了维持 EB-5 资格,可能被迫长期留在项目体系里,甚至需要再投资。 新法改变了这个逻辑。 2022 年《EB-5 改革与诚信法案》把投资维持期改成:投资资本预期需要维持不少于两年。 这就是现在大家常说的“两年投资期”。 这个变化的方向,对投资人是减负。它减少了因为排期、签证等待、条件绿卡时间点不确定而被迫长期锁钱的情况。 但这次拟议规则也把另一个问题讲得更清楚:两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? 两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美国国土安全部在拟议规则中解释,新法后的两年投资期,原则上从投资人的全部合格投资额已经投入 NCE,并按照适用要求处于风险中开始计算。 如果是典型区域中心项目,NCE 通常会把投资人的资金借给或投入 JCE,也就是实际负责创造就业的实体。 在这种结构下,关键不是钱什么时候从投资人账户出去,也不是钱什么时候到 NCE 账户,而是资金什么时候真正按 EB-5 要求处于风险中,并在适用情况下提供给 JCE 使用。 换成投资人能听懂的话,就是:
所以,两年不是从“我签了认购文件”开始算,也不是从“我把钱汇出去了”简单开始算。 更稳妥的看法,是从资金真正进入 EB-5 风险投资状态,并按项目结构用于创造就业活动开始算。 递交 I-526E 当天还要在投资状态吗这次拟议规则还写到,投资人在提交 EB-5 移民签证申请当天,资本必须保持已投资状态。 这句话不用过度解读。 在真实申请流程里,绝大多数投资人不会投完两年以后才递交 I-526E。 正常做法通常是:项目文件、资金来源、汇款和投资动作准备好以后,很快就递交 I-526E。这样做既是为了锁定优先日,也是为了尽早进入移民审理流程。 美国国土安全部在原文里也提到,投资人一般会在投资所需资本后不久提交 EB-5 申请。因此,对正常申请人来说,“递交当天资金仍在风险中”通常不是一个额外负担。 它真正防的是另一种少见情况:投资人先把钱投进项目,项目已经完成甚至资金已经退出来,过了很久以后才拿这段旧投资记录去递交 EB-5 申请。 这种情况在市场上不常见,但从移民局审查角度看,会带来证据核验问题:这笔钱当时是否真的处于风险中,是否持续满足 EB-5 要求,是否已经用于创造就业活动,后面还能不能取得完整证据。 所以,这句话的实际意义不是提醒普通投资人“投完两年还不能递交”,而是划一条边界:如果要用某笔投资来申请 EB-5,递交 I-526E 的时候,这笔投资不能已经变成一段结束很久的历史投资。 对多数申请人来说,正常节奏仍然很简单:完成资金来源和项目审核后,投资和 I-526E 递交基本应当接上,不需要人为拉开很长时间。 托管账户怎么处理很多 EB-5 项目会使用托管账户。 比如,投资人先把资金放入托管账户,约定在 I-526E 获批或满足其他条件后,再释放给 NCE 或项目使用。 拟议规则没有否定托管安排。 美国国土安全部说,投资人仍然可以通过把资金放入托管账户,证明自己正在积极投资。 但在计算两年投资期时,如果资金是等 I-526E 批准后才从托管账户释放到商业创造就业活动中,那么两年要从资金释放并进入该商业活动之后看。 这对投资人很关键。 如果一个项目宣传“资金进托管就开始算两年”,那至少要追问一句:这笔钱有没有真正进入 NCE 或 JCE 的商业创造就业活动? 托管账户能降低某些申请被拒后的资金安排风险,但它不等于资金已经完成 EB-5 意义上的两年风险投资。 两年满了,就一定能退出吗不一定。 移民法上说的是最低投资维持要求,不是项目退出承诺。 项目文件里可能约定更长的贷款期限、投资期限、赎回限制或退出条件。移民局也在拟议规则里提到,法律设定的是最低投资时间,并不阻止投资人与商业企业约定更长的投资期。 也就是说,移民资格上的“两年”是一回事,项目商业退出是另一回事。 投资人真正要看的,不只是移民局最低要求,还要看项目文件里怎么写:
尤其要注意,EB-5 不能变成保本保收益的债权安排。 拟议规则也提到,投资人在资本已投资至少两年之前,不能通过协议取得合同性还款权。某些回购安排可以存在,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,比如只能在申请撤回或被拒时行使,或者在资本已投资至少两年后由 NCE 酌情行使,并且递交申请时资本仍保持已投资状态。 所以,项目方说“两年后可退”,不能只听这句话。 要看它到底是移民法规上的最低两年,还是项目法律文件里真正可执行的退出安排。 I-829 阶段还会看什么两年投资期并不代表 I-829 可以轻松通过。 在解除条件阶段,投资人仍然要证明两个核心问题。 第一,资金确实已经按要求持续投资至少两年。 对 2022 年 3 月 15 日或之后提交的 EB-5 申请,拟议规则要求证明资本自投资之日起持续投资至少两年。证据可能包括投资人和 NCE 的税表、银行流水,以及资金从 NCE 转到 JCE 的记录。 第二,项目已经创造或正在创造所要求的 10 个全职就业。 这一点不能被“两年投资期”掩盖。 如果资金维持两年,但就业没有满足,I-829 仍然会出问题。 所以,投资人看项目时,不能只问“钱什么时候能退”,还要问“就业什么时候能证明”。 有些项目可能两年投资期满足了,但就业创造和证据整理还没有完成;也有些项目就业完成得早,但商业退出要等更久。这些都是 EB-5 里很现实的错位。 对申请人的实际影响这次拟议规则对投资维持期的意义,不是简单给投资人一个“两年后可以退出”的承诺。 真正的影响有三点。 第一,新法投资人的资金锁定逻辑变轻了。 投资期不再机械绑到条件绿卡两年期结束,长期排期国家的投资人会更受益。 第二,投资和递交 I-526E 的节奏仍然要接上。 正常申请人一般不会投完两年后才递交。拟议规则强调递交当天资金仍在投资状态,更多是在堵住“投资已经结束很久后再拿来申请”的边缘情况。 第三,项目文件要看得更细。 移民规则只解决最低维持期,项目退出仍然取决于商业安排。投资人要把移民时间表和项目退出时间表分开看。 EB5CN 观察两年投资期是新法给投资人的一个重要减负,但它不是“钱放两年就一定安全退出”。 从拟议规则看,比较稳妥的理解是: 资金要真正进入 EB-5 风险投资状态; 区域中心项目中,资金通常还要提供给 JCE 或用于创造就业活动; 正常申请节奏下,投资完成后通常会很快递交 I-526E,不应把投资和递交人为拉开很久; I-829 阶段仍然要证明两年投资和就业创造。 对准备申请的人来说,最实际的做法不是只问项目“两年能不能退”,而是把三个时间点放在一起看:
这三个时间点如果对不上,后面就容易出问题。 EB-5 的风险,很多时候不是规则本身看不懂,而是销售话术把几个不同层面的“两年”混在一起讲。 投资人要把它拆开看。 参考来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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