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B-5 投资人最怕什么? 不是规则复杂,而是项目出问题以后,不知道自己的移民申请还有没有救。 这次美国国土安全部和美国移民局的 EB-5 拟议规则里,有一部分专门讲到这种情况:区域中心被终止,NCE 或 JCE 被禁止参与,项目申请被撤销,投资人该怎么办。 新法下,善意投资人不是一定要和项目一起沉下去。规则给了一些补救通道。 先分清楚,项目到底出了什么问题EB-5 里说“项目出问题”,其实可能是几种完全不同的情况。 第一,区域中心被终止。 区域中心是项目进入区域中心 EB-5 体系的外壳和监管主体。如果区域中心资格被终止,它此前提交的项目申请 I-956F,可能会受到直接影响。 第二,NCE 或 JCE 被禁止参与。 NCE 是投资人投钱进去的新商业企业,JCE 是实际负责创造就业的实体。相比区域中心被终止,NCE 或 JCE 被禁止参与,对投资人的资金和就业证明影响更直接。 第三,项目申请 I-956F 被撤销。 项目申请是区域中心项目的项目层批准基础。拟议规则说,如果项目申请批准被撤销,投资人一般不能继续依赖这个被撤销的项目申请来证明 EB-5 资格。 第四,项目本身发生重大变化。 比如 NCE 或 JCE 所有权变化、地点变化、资金结构变化、商业计划偏离,或者需要提交项目申请修正但没有提交。 区域中心被终止,不等于投资人一定完了拟议规则里有一条比较重要的保护。 如果区域中心被终止,移民局会通知受影响投资人,并且可能会说明终止前已经计入的就业创造。 为了维持已经提交的 EB-5 申请资格,区域中心投资人的 NCE 可以重新关联到另一家信誉良好的指定区域中心。 这个新的区域中心,不一定要在原区域中心的获批地理范围内。 也就是说,规则给了项目一个“换区域中心外壳”的可能。 新的区域中心需要为这个特定投资发行提交新的项目申请,并说明它如何赞助、监测和监督这个 NCE。 对投资人来说,关键问题就变成:
180 天窗口怎么用拟议规则反复出现一个时间点:180 天。 如果投资人的区域中心被终止,或者 NCE / JCE 被禁止参与,投资人通常需要在收到移民局通知后 180 天内提交修正申请,以证明自己仍然符合资格。 如果相关区域中心、NCE 或 JCE 对终止或禁止参与决定提出上诉,180 天期限会延到上诉最终决定之后再开始。 但要注意,重开或复议动议不暂停这个 180 天期限。 这对投资人很现实。 项目出问题以后,不能只是等项目方安抚,也不能只是等群里消息。 180 天内至少要判断三件事:
如果投资人不符合例外情况,又在 180 天内没有动作,后果会很重。 移民局可能会拒绝待审的 EB-5 申请,或者撤销已经批准的 EB-5 申请。 什么情况下,可能不用修正申请拟议规则里也留了一个相对友好的出口。 如果在移民局通知投资人区域中心、NCE 或 JCE 出问题时,投资人的所需资本已经在 NCE 中保持投资至少两年,并且 NCE 已经创造了所要求数量的就业,那么投资人可能不需要提交 EB-5 申请修正。 它意味着,项目出问题时,投资人的风险取决于两个更具体的问题: 第一,资金是否已经满足两年投资要求。 第二,就业是否已经足够创造。 如果这两个条件都已经满足,投资人可能处在相对有利的位置。 如果两个条件都没有满足,补救成本就会高很多。 所以,投资人平时看项目进度,不应该只看“工程有没有完工”或者“什么时候退出”,还要看就业是否已经被创造、能不能证明,以及资金是否已经满足新法下的投资维持要求。 NCE 或 JCE 被禁止参与,会更麻烦如果只是区域中心出问题,原 NCE 还有机会重新挂靠另一家区域中心。 但如果出问题的是 NCE 或 JCE,本质就更重。 拟议规则说,如果投资人的 NCE 或 JCE 被禁止参与,投资人要维持原来 EB-5 申请资格,就必须把投资关联到一家信誉良好的新 NCE。 而且,如果剩余就业还没有满足,投资人还可能需要追加投资资本。 这就是最棘手的地方。 假设投资人的原始资金还在出问题的 NCE 或 JCE 里,没有退回来;同时项目就业又没有完成。为了维持移民资格,投资人可能要补足新的投资。 这不是简单换项目。 它可能涉及:
所以,项目出问题以后,移民补救和商业追偿是两条线。 移民上可能要尽快保资格;商业上可能还要追原项目的资金、权益和赔偿。 I-829 阶段出问题,也有补救程序项目出问题不一定只发生在 I-526E 阶段。 有些投资人已经拿到条件绿卡,甚至已经提交 I-829,项目才出问题。 拟议规则也覆盖了这种情况。 如果投资人提交 I-829 后,在移民局批准或拒绝之前,区域中心被终止,或 NCE / JCE 被禁止参与,投资人可以在另一家 NCE 中作出合格投资,或与另一家信誉良好的 NCE 建立关联。 投资人可以按照移民局通知或表格说明,提交后续投资证据,用来修改待审的 I-829。 但这里有一个代价。 如果移民局接受这个补救,投资人的条件绿卡不会马上解除,而是会从后续投资之日起,再延长 2 年条件居民身份。 也就是说,身份可能保住,但周期会被拉长。 这对投资人家庭规划、子女年龄、出入境和资产安排,都会有实际影响。 如果只是就业没完成,还有一年延期可能拟议规则还给 I-829 阶段留了另一个空间。 如果投资人已经投了合法资本,项目正在积极创造就业,并且预计能在条件绿卡第三周年之前完成就业,移民局可以酌情把条件居民身份延长 1 年。 前提是投资资本继续维持投资,直到所需就业被创造。 这个机制不是专门针对项目出问题,但对项目延迟、就业还没完全落地的投资人很重要。 它说明 I-829 不是只有“通过”或“拒绝”两个结果,中间可能有一个延长期。 但延期不是投资人可以随便要求的保险。 它取决于移民局是否认定项目确实在积极创造就业,并且就业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。 投资人真正该盯什么这次拟议规则给投资人的提醒很直接。 项目出问题以后,投资人不要只盯项目方一句“我们会处理”。 更应该盯这些具体问题:
这些问题,比“项目是不是暴雷了”更重要。 因为 EB-5 移民资格不是按情绪判断,而是按证据、时间点和补救动作判断。 参考来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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